順德聯誼總會李兆基中學家長教師會
會 章
- 1、會名
- 本會定名為「順德聯誼總會李兆基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為S.T.F.A. LEE SHAU KEE COLLEGE PARENTS TEACHERS ASSOCIATION
- 2、會址
- 本會會址「香港新界葵涌葵盛圍303號」。
- 3、組織
- 由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組成。
- 4、宗旨
- 4.1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推動有益於本校學生的活動。
- 4.2 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家長與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 4.3 支援學校,改善學生福利,發展學生潛能。
- 5、會員
- 5.1 會員資格:
- i) 「家長會員」— 由2014-2015學年起,入讀本校之新生,其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本會家長會員。會員以家庭為單位,每家庭只佔一席位。
- ii) 「教師會員」— 凡本校現任教師均為本會教師會員。
- iii)「聯繫會員」—
- (1) 前校長、前家長會員或前教師會員均有資格向本會申請加入成為聯繫會員。
- (2) 凡本校中六及中七之家長會員(適用於2005-2006年度前入讀本校之學生家長會員或聯繫會員),其家長會員身份於學生中五完成後自動成為聯繫會員直至該子女離校為止。但若該會員另有子女同時就讀本校中五或以下班級者而
- (a) 並已為此子女繳交會費,其家長會員會籍則仍然有效。
- (b) 並未為此子女繳交會費,其家長會員及聯繫會員身份會同時失效,但該會員可補回會費,以保留家長會員會籍。
- 5.2 會員權利及義務:
- i) 各家長會員有權選舉及被選為家長理事。
- ii) 除聯繫會員外,各會員有權在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中享有投票權。
- iii) 各會員須履行及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以及繳交會員費用的義務。
會費詳情: - (1) 適用於2013-2014年度或之前入讀本校之學生家長會員
非中一申請加入本會之家長或監護人,會員費用每學年四十元正 (全期六年),以申請入會時按未完成之學年計算,並需一次過繳交。 - (2) 適用於2014-2015年度或之後入讀本校之學生家長會員
- (a) 加入本會之中一新生家長或監護人,需一次過繳交會員費用二百四十元正 (全期六年)。日後如有其他子女入讀本校之家長會員,則須補回每學年港幣四十元正之會員費用,並需一次過繳交,而其會籍應以最低年級之子女為準。
- (b) 非中一申請加入本會之家長或監護人,會員費用每學年四十元正 (全期六年),以申請入會時按未完成之學年計算,並需一次過繳交。
- 除本章5.2(iii)項列明的費用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但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 以推行配合有關本會宗旨的活動。
- iv) 教師會員及聯繫會員無須繳交會員費用。
- v) 本會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會費。
- 6、會員大會
- 6.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理事會代表處理。
- 6.2 理事會可召開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 6.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日期由理事會決定。有關會議的通知須於大會舉行最少七天前發出。
- 6.4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會員人數十分一或八十人(以小數為準)。
- 6.5 若會員大會召開時,出席之會員未能達到法定人數,會議則須另定日期、時間、地點舉行,並於會議舉行前最少七天通知各會員。再次開會時,以當日出席之會員數目為法定人數。
- 6.6 在接獲最少會員人數十分一或八十人(以小數為準) 聯署提出任何動議後的三十天內,理事會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前最少三天以書面通知會員出席及有關動議事項。是次會議只討論及表決書面聯署內之事項。與會法定人數須依本章(6.4)及(6.5)所述進行。
- 6.7 上述所有會員大會中的動議事項,須有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而所有議決事項均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依歸。
- 7、理事會之組織
- 7.1 理事會由最少9名理事組成,其中包括5名家長理事(通過選舉產生,以票數最高者當選),4名教師理事(由校方薦任)及不多於3名之留任理事(由理事會邀任)。
理事會之職位如下: - i)主席 (家長)– 1位
- ii)副主席 (家長、教師各一位)– 2位
- iii)秘書 (家長、教師各一位)– 2位
- iv)財政 (家長、教師各一位)– 2位
- v)聯絡 (家長、教師各一位)– 2位
- vi)留任理事 (家長)– 3位以內
- 7.2 家長理事之職位,需由各獲選家長理事互選產生。
- 7.3 家長理事任期為兩年(即由九月一日至兩年後的八月三十一日止),理事連選得連任,而最多可任三屆。
- 7.4 留任理事由理事會邀請前家長理事出任,任期最長兩年。而在任其間 ,其子女必須尚在本校就讀。
- 7.5 年中如有空缺,教師理事之職位由校方薦任;家長理事之職位由候補家長理事填補(由該屆落選的家長會員中得票最高者出任,如此類推),若所有候補家長理事已出替則由理事會委任;主席及副主席(家長理事)之職位如遇空缺則由理事會中家長理事互選。
- 7.6 每年最少召開理事會會議三次。
- 7.7 理事會會議必須最少有過半數理事(包括主席或副主席)出席,會議方為有效。
- 7.8 各會員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中只有理事會理事享有投票權,而主席只可投決定性一票。
- 8、家長校董
- 為配合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根據教育統籌局的指引,家長校董選舉須透過法團校董會認可的家教會舉行,選出校董名額二位,一位為家長校董,另一位為替代家長校董。家教會需設立「執行委員會」負責統籌選舉的各項細節,並委任一名選舉主任負責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投票及點票工作。家教會並設立「上訴委員會」,以確保有關家長校董選舉公平及公正。(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指引詳見附件)
- 9、顧問
- 由本校現任校長及對本會有莫大貢獻而經理事會商議同意邀請出任。
- 10、核數
- 由該屆理事會委任,任期兩年。
- 11、候補家長理事
- 該屆全部落選的參選家長會員,任期兩年。
- 12、財政
- 12.1 本會只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及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各項開支。
- 12.2 財政須於理事會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 12.3 理事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銀行。提取本會款項均須由主席或家長財政及教師副主席或教師財政兩名人士簽名,方屬有效。
- 13、修改會章
- 會章如有任何修改,須於會員大會上由出席大會三分二會員通過贊同,方能生效。
- 14、解散本會
- 有關解散本會,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二會員贊同,方可通過。所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與會會員的決定,捐贈給本校或本港的慈善機構。
- 15、本會會章解釋權
- 本會理事會擁有對本會會章最終解釋權。
- 16、生效日期
- 本會章於2014年5月17日起生效以代替舊會章。
– 完 –
2014年5月17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