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章

顺德联谊总会李兆基中学家长教师会

会 章

1、会名
本会定名为「顺德联谊总会李兆基中学家长教师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为S.T.F.A. LEE SHAU KEE COLLEGE PARENTS TEACHERS ASSOCIATION

 

2、会址
本会会址「香港新界葵涌葵盛围303号」。

 

3、组织
由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组成。

 

4、宗旨
4.1 促进学校与家庭之间的紧密联系,推动有益于本校学生的活动。
4.2 培养家长与教师及家长与家长之间的友好关系。
4.3 支援学校,改善学生福利,发展学生潜能。

 

5、会员
5.1 会员资格:
i) 「家长会员」— 由2014-2015学年起,入读本校之新生,其家长或监护人均自动成为本会家长会员。会员以家庭为单位,每家庭只占一席位。
ii) 「教师会员」— 凡本校现任教师均为本会教师会员。
iii)「联系会员」—
(1) 前校长、前家长会员或前教师会员均有资格向本会申请加入成为联系会员。
(2) 凡本校中六及中七之家长会员(适用于2005-2006年度前入读本校之学生家长会员或联系会员),其家长会员身份于学生中五完成后自动成为联系会员直至该子女离校为止。但若该会员另有子女同时就读本校中五或以下班级者而
(a) 并已为此子女缴交会费,其家长会员会籍则仍然有效。
(b) 并未为此子女缴交会费,其家长会员及联系会员身份会同时失效,但该会员可补回会费,以保留家长会员会籍。
5.2 会员权利及义务:
i) 各家长会员有权选举及被选为家长理事。
ii) 除联系会员外,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及特别会员大会中享有投票权。
iii) 各会员须履行及遵守会章各项规则、依从会议的决定以及缴交会员费用的义务。
会费详情:
(1) 适用于2013-2014年度或之前入读本校之学生家长会员
非中一申请加入本会之家长或监护人,会员费用每学年四十元正 (全期六年),以申请入会时按未完成之学年计算,并需一次过缴交。
(2) 适用于2014-2015年度或之后入读本校之学生家长会员
(a) 加入本会之中一新生家长或监护人,需一次过缴交会员费用二百四十元正 (全期六年)。日后如有其他子女入读本校之家长会员,则须补回每学年港币四十元正之会员费用,并需一次过缴交,而其会籍应以最低年级之子女为准。
(b) 非中一申请加入本会之家长或监护人,会员费用每学年四十元正 (全期六年),以申请入会时按未完成之学年计算,并需一次过缴交。
除本章5.2(iii)项列明的费用外,会员并无义务再向本会提供金钱资助;但任何会员均可自愿捐款予本会, 以推行配合有关本会宗旨的活动。
iv) 教师会员及联系会员无须缴交会员费用。
v) 本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所有已缴交的会费。

 

6、会员大会
6.1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的所有会务均由理事会代表处理。
6.2 理事会可召开周年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
6.3 会员大会每年最少举行一次,日期由理事会决定。有关会议的通知须于大会举行最少七天前发出。
6.4 所有会员大会的法定出席人数为会员人数十分一或八十人(以小数为准)。
6.5 若会员大会召开时,出席之会员未能达到法定人数,会议则须另定日期、时间、地点举行,并于会议举行前最少七天通知各会员。再次开会时,以当日出席之会员数目为法定人数。
6.6 在接获最少会员人数十分一或八十人(以小数为准) 联署提出任何动议后的三十天内,理事会须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召开大会的通知,须于开会前最少三天以书面通知会员出席及有关动议事项。是次会议只讨论及表决书面联署内之事项。与会法定人数须依本章(6.4)及(6.5)所述进行。
6.7 上述所有会员大会中的动议事项,须有出席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而所有议决事项均以不违反本会宗旨为依归。

 

7、理事会之组织
7.1 理事会由最少9名理事组成,其中包括5名家长理事(通过选举产生,以票数最高者当选),4名教师理事(由校方荐任)及不多于3名之留任理事(由理事会邀任)。
理事会之职位如下:
i)主席 (家长)– 1位
ii)副主席 (家长、教师各一位)– 2位
iii)秘书 (家长、教师各一位)– 2位
iv)财政 (家长、教师各一位)– 2位
v)联络 (家长、教师各一位)– 2位
vi)留任理事 (家长)– 3位以内
7.2 家长理事之职位,需由各获选家长理事互选产生。
7.3 家长理事任期为两年(即由九月一日至两年后的八月三十一日止),理事连选得连任,而最多可任三届。
7.4 留任理事由理事会邀请前家长理事出任,任期最长两年。而在任其间 ,其子女必须尚在本校就读。
7.5 年中如有空缺,教师理事之职位由校方荐任;家长理事之职位由候补家长理事填补(由该届落选的家长会员中得票最高者出任,如此类推),若所有候补家长理事已出替则由理事会委任;主席及副主席(家长理事)之职位如遇空缺则由理事会中家长理事互选。
7.6 每年最少召开理事会会议三次。
7.7 理事会会议必须最少有过半数理事(包括主席或副主席)出席,会议方为有效。
7.8 各会员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中只有理事会理事享有投票权,而主席只可投决定性一票。

 

8、家长校董
为配合法团校董会家长校董选举,根据教育统筹局的指引,家长校董选举须透过法团校董会认可的家教会举行,选出校董名额二位,一位为家长校董,另一位为替代家长校董。家教会需设立「执行委员会」负责统筹选举的各项细节,并委任一名选举主任负责监察有关提名、分发选票、投票及点票工作。家教会并设立「上诉委员会」,以确保有关家长校董选举公平及公正。(法团校董会家长校董选举指引详见附件)

 

9、顾问
由本校现任校长及对本会有莫大贡献而经理事会商议同意邀请出任。

 

10、核数
由该届理事会委任,任期两年。

 

11、候补家长理事
该届全部落选的参选家长会员,任期两年。

 

12、财政
12.1 本会只可将本会的款项用于发展会务及为达成本会宗旨的各项开支。
12.2 财政须于理事会会议中,报告本会的财政状况。
12.3 理事会应将本会所收到的全部款项,存放在银行。提取本会款项均须由主席或家长财政及教师副主席或教师财政两名人士签名,方属有效。

 

13、修改会章
会章如有任何修改,须于会员大会上由出席大会三分二会员通过赞同,方能生效。

 

14、解散本会
有关解散本会,须获出席会员大会的三分二会员赞同,方可通过。所有任何余下的资产应按与会会员的决定,捐赠给本校或本港的慈善机构。

 

15、本会会章解释权
本会理事会拥有对本会会章最终解释权。

 

16、生效日期
本会章于2014年5月17日起生效以代替旧会章。

 

– 完 –

2014年5月17日修订